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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隆回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充装单位

    信息发布者:刘立湘
    2021-04-07 16:57:57   原创



    关于规范我县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气瓶事项的通告

    全县广大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充装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杜绝我县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五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177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市监特设函〔2019〕67号)和《关于印发邵阳市液化石油气瓶监管“六个一律”措施》(邵市监办字〔2021〕4号)等文件精神,
    我局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液化石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档”信息化管理,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了尽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我局现就规范我县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全县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向气体使用者免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向气体使用者做好安全用气指导。
    二、全县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禁止充装“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翻新和报废气瓶。
    ..........三、全县广大用户可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销售网点,将原有液化石油气瓶予以置换,具体置换事宜由充装单位与用户双方约定。置换后,液化石油气瓶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报废等由充装单位负责。..........................................................................四、自2021年4月10日起,凡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以及报废瓶,禁止全县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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